不再需要。
作为留学人员海外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之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1993年10月1日正式启用,最初为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车量的必备证明。2000年,我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后,要求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者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作为我中心对申请者提交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进行认证的辅助材料之一。2009年底,我中心公布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及其附件,《标准》中并未对《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做出任何强制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实存在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的情况,可以提交其他辅助或证明材料。今年年初,为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我中心同时取消了对申请者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要求。
目前,留学回国人员在购买免税车辆、办理部分省市落户手续、享受国家及各地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仍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之外,留学回国人员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我中心建议留学人员在归国之前尽早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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